《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度省內砂石銷售工作方案(試行)》的補充規定
- 分類:招標公告
- 來源: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19-08-02 18:28:22
- 訪問量:19349
《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度省內砂石銷售工作方案(試行)》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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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公司2019采砂年度省內砂石銷售工作,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特對《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2019年度省內砂石銷售工作方案(試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采購單位所購湖砂僅限目的港在九江市轄區[含縣(市、區)]以外的江西省范圍內使用或銷售,一律不得銷售到外省。凡目的港在九江市轄區內[含縣(市、區)]的,一律按九江城區供砂有關規定執行。
二、采購單位與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簽訂《江西省內湖砂供應意向協議書》之前,需向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指定賬戶匯入履約保證金100萬元。
三、采購單位違反規定將所采購砂石銷售或運往外省的,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即采購單位將100萬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予以支付)。
附件:江西省內湖砂供應意向協議書
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日
附件:
江西省內湖砂供應意向協議書
供貨方(甲方):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
需貨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設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供應砂石原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為湖泊開采的未經任何加工的砂石原材料。
二、乙方在確定需要簽署本協議之前,需向甲方支付砂石原材料預付款,預付款到達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后,甲、乙雙方立即簽署協議。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采用浮動的計價方式,銷售價格以甲方在九江市贛鄱實業有限公司網站公布的本市城區供砂即時銷售價格為準,并以此價格作為貨款結算的依據。
四、貨款實行單次結算,即乙方每艘船舶配載砂石原材料完畢時結算,貨款直接從預付款中扣除,當預付款余額不足時,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供應砂石原材料。
五、乙方知曉并同意,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為砂石原材料,不受顆粒級配、細度模數、顆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塊含量等標準及相關規定的限制。
六、乙方可以委托已在甲方登記信息的運砂船舶到采區配載購砂;也可以自行聯系符合運輸條件的運輸船舶到采區配載購砂,為保障采區作業安全和雙方利益,自行聯系委托的運砂船需經甲方審核、量方后方能實施承運,具體運輸業務由乙方自行與承運船舶協商解決。若乙方與承運船舶之間發生任何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知曉并同意由甲方統一安排供貨,配載完畢后即視為交貨完成,非法定事由,甲方不予退貨,所有風險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知曉并同意,因砂石原材料開采受國家政策及自然環境等因素制約,甲方有權合理安排供貨數量及時間,乙方應予以配合。
九、乙方知曉并同意,甲方所提供的砂石原材料只允許在目的港在九江市轄區[含縣(市、區)]以外的江西省范圍內使用、銷售,不得向外省銷售。凡目的港在九江市轄區[含縣(市、區)]范圍內的,一律按九江城區供砂有關規定執行。乙方知曉并同意交納履約保證金100萬元,如乙方違反約定將所采購砂石銷售或運往外省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即乙方將100萬元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十、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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